糖出口印尼遇阻 禁令直击泰贸易核心品类

糖出口印尼遇阻 禁令直击泰贸易核心品类

2026年02月04日 18:47 来源:本站

印尼第47号条例生效涉12类商品 工业用途留许可 产能缺口或松绑配额

本报讯(小朱编译)根据商业部国际贸易促进厅驻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海外贸易促进办公室的报告,印尼贸易部颁布了关于禁止进口商品的2025年第47号贸易部级条例,该条例于2025年12月29日公布,并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此项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农民和国内产业。

条例规定了12项禁止进口商品。该措施可能影响泰国部分对印尼出口的商品,特别是糖、大米以及空调和制冷设备等重点出口商品。

驻雅加达贸易促进办公室透露,经从相关部门跟踪收集信息发现,HS编码1701项下的糖类产品,包括原糖和某些类别的白糖被列为禁止进口商品。这将对作为印尼主要原糖供应国的泰国产生影响。2025年(1月至11月)泰国对印尼的糖出口额高达7.25亿美元。然而,由于国内产能不足,印尼仍有必要进口糖。印尼政府有可能考虑参考以往的进口配额,批准部分糖的进口。

此外,根据目前仍然有效的2025年第31号贸易部长条例,为进行加工而进口原糖的行为仍可进行。这意味着即使商品属于禁止进口清单,进口商仍可申请进口许可证。进口生产商(Importer Producer)的身份仍然适用,且2025年第47号贸易部长条例并未提及或废除上述条例。

关于大米商品,印尼贸易部长条例对HS编码1006项下的多种大米进口实施了限制,例如糯米、茉莉香米和巴斯马蒂香米。进口许可的审批不仅依据大米种类,更关键的是取决于用途和进口商的身份。2025年,印尼国内大米库存量约为350万吨,足以满足国内消费需求。因此,政府很可能延续前一年的政策,继续限制或不允许为直接消费目的进口大米。为消费目的进口大米将只能通过国有企业进行,例如Bulog、Sarinah和RNI,并且仅会在为维持市场稳定或国家粮食安全所必需的特殊情况下予以批准。

与此同时,根据2025年第31号贸易部长条例,印尼仍允许具有进口生产商(IP)身份的企业为工业用途进口大米。此类进口必须事先获得批准。根据IP计划进口的大米必须用作生产流程或工业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直接销售给消费者。2025年第47号贸易部长条例并未提及、修改或撤销2025年第31号条例。

因此,2025年第31号条例规定的进口体系仍然有效。其中明确区分了为直接消费目的的大米进口(仅限国有企业)和为工业用途的大米进口(可由获得正式许可的进口生产商进行)。

关于空调和制冷设备商品,该部级条例禁止进口使用禁用制冷剂清单中物质的产品,包括CFC、HCFC-22和HCFC-123。经向泰国制冷设备协会查询,这些物质在泰国已被禁止生产和销售,因此评估认为实际上不太可能对泰国出口企业造成影响。

同时,其他禁止进口商品,如使用过的袋子、使用过的麻袋、旧衣物、危险物质、危险废弃物、某些药品和食品原料、含汞成分的医疗设备以及传统农具等,是印尼旨在保护环境、健康和国内产业的商品。实际上,未发现从泰国出口这些商品,或者它们并非泰国的主要出口目标商品。

“总体而言,该措施仅对部分泰国出口商,特别是糖类商品产生影响,其他商品所受影响有限。”驻雅加达贸易促进办公室表示。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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