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裁定佩通坦终止总理职务
判定与洪森通话内容严重违反道德原则 内阁同步集体去职
本报讯(综合编译)8月29日,泰国宪法法院判决,佩通坦与洪森通话的言语严重违反泰国宪法规定的道德原则,解除她的总理职务,她的整个内阁也同时去职。佩通坦总理生涯结束。法院判词中批评佩通坦重视个人利益多于国家利益,严重失职。
泰国宪法法院公布:
上议院议长依据宪法第170条第3款及第82条,请求宪法法院裁定总理佩通坦的总理职务是否根据宪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及第160条第(4)、(5)项终止(案件编号:18/2025)。
共计三十六名上议员联合向上议院议长(原告)提交申请,称一段涉及总理佩通坦(被告)与柬埔寨参议院主席洪森的对话录音于2025年6月18日通过媒体传播。被告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确认录音中的声音确系其本人与洪森的对话。尽管被告在后续新闻简报中称该对话为私人电话交流,旨在进行和解谈判以维护泰国和平与主权,但原告主张:被告表现出不作为且未履行其职责,既未作出回应也未实施任何措施(包括以符合总理职位、权能及处境所应尽职责的方式启动或监督国际谈判)。由于存在明显倾向柬埔寨的私人关系,被告始终愿意遵从或顺应柬埔寨方面的意愿,却称第二军区司令视为对立方。因此,被告难以证实其诚实与正直,严重违反道德标准。原告请求宪法法院依据宪法第170条第3款及第82条,裁定被告的总理职务根据宪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及第160条第(4)、(5)项终止,并命令被告在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前暂停履行职务。
宪法法院裁决意见如下:
宪法法院经合议以多数票(6比3)裁定:被告的总理职务依据宪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单独终止。多数意见中,四位法官认为,被告已经不具备宪法第160条第(4)、(5)项规定的资格且违反这些要求;两位法官认为,被申请人不具备宪法第160条第(5)项规定的资格且违反这些要求。本裁决自宪法法院依据第170条及第82条第2款命令被申请人停止履行总理职务之日(即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少数意见,共三位法官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严重违反道德,因此其总理职务不适用宪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及第160条第(4)、(5)项的单独终止规定。
根据宪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及第160条第(5)项,总理职务终止后,整个内阁应依据宪法第167条第1款第(1)项集体卸任,此后第168条第1款第(1)项适用于卸任内阁的职责履行。
宪法法院允许双方在裁决宣读之日起15日后获取裁决书副本。
